這次的法律課是依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判決,讓大家去分組,有人擔任病方,有人擔任醫方,有人擔任調解方
因為覺得當病方沒有什麼難度,而且質疑的內容也都寫好了,個人對去鑽別人的漏洞,瓦解他人的說法比較有興趣,所以選擇了醫方,然後醫方也是要負責舉證責任的一方
不過後來各組討論出來的結果,反而不是往醫病雙方對立的方向走,有人質疑,今天可以一檢查出來就立馬開刀,代表醫病雙方的關系一定很好,既然關係很好,應該一開始先試著安撫病方的情緒,不要讓情況走向一定要透過法律解決的地步
雖然我們這組病方蠻好說話的,但我們是透過讓奇言巧辨,反駁病方的質疑做到的,但我看了別組的說法之後,覺得這真得不是最好的做法
也有人覺得案例的老人是自己來看診的,到了晚上才透過醫師告知家屬要開刀,所以代表是不是家屬一開始根本也對老人不聞不問,這點我不夠仔細還沒發現到
後來上課有提到,目前國外的做法,還是先解決人的情緒問題之後,才處理事上的問題,跟我們台灣主流網軍,先解決掉你這個人,自然事就會圓滿是背道而馳,君不見,政黨鬥爭數十年,你就算辨贏又怎樣?輸家又不是一定要聽贏家的
然後仔細下去分析病人為什麼要告之後,會發現,也許一開始只是資訊的不對等,也許一開始是雙方認知上的差異 Or 任何其他的原因
依美國實際統計下來的事件當中,病人告醫師,是為了想要拿一筆錢的比例只有佔22%左右,OK,雖然我不知道這是怎麼統計出來的,但如果是問卷調查,我一開始也會勾是為了公理正義這一個高大上的理由
而另一則統計是,調查538位醫師與住院醫師,如果醫師於醫療中發生醫療傷害時,同意和病患充份告知的比例
97%的醫師,願意於發生輕微醫療傷害時,向病患充份告知
93%的醫師,願意於發生重大醫療傷害時,向病患充份告知
而當實質現況發生之時,向病患充份告知的比例如下
41%的醫師,真實於發生輕微醫療傷害時,向病患充份告知
5%的醫師,真實於發生重大醫療傷害時,向病患充份告知
美國於1970 ~ 1980年代時,為了降低醫療訴訟,採用對訴訟權限制與賠償醫療金額上限的做法,但成效還是沒有很好,因為你還是沒有解決病人為什麼要告的問題,所以到了1990 ~ 2010年代時,改採調解制度、醫療錯誤告知、道歉運動等,最後也制定了道歉法案
依過去法律糾紛的經驗,律師一定會和醫師說,你什麼都不要說,由我來和對方說,新的道歉法案有明確規定,針對認錯、遺憾等字眼,不能做為起訴之依據,它鼓勵認為有錯的一方,先行進行道歉,先修補關係,儘量讓事件不要往訴訟這一條路去走,從「為什麼認錯這麼難」與「為什麼病患要告醫師」的點上做功
2001年,美國密西根大學附設醫院實施完全誠實策略,他們讓醫師可以在醫療傷害發生之時,可以充份告知,也準備了一筆款項用在賠款之上,當完全誠實策略施行之後,從2001年的260件要求索賠與訴訟,一直到2005年,逐年遞減,到後來只有93件要求索賠與訴訟案件,也因為完成誠實策略的奏效,所以才有之後的道歉法案
傷害者與被害人,一開始並不一定要走到你死我亡的地步,最原先的點,僅僅只是無法同理對方的需求而己,最後卻又消耗了大量的人力、物力、財力與社會資源,如果法令可以往先透過修複關係,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,這才是從源頭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
所以台灣政客為了選舉,長期撕裂國家民族,讓人兄弟、父子、夫婦、好友互鬥,什麼時候才能道歉一下,回到過去的詳和呢?